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尚未设立专门针对宣传传销活动行为进行惩治的法定罪名,而仅仅将其纳入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一惩戒体系当中。
具体来说,该条罪状所界定的事项是这样的:
倘若以商品销售或服务推介等商业活动为名义,要求参与者须通过交纳一定数额费用或者购买相应产品与服务等方式,方能获得准许进入的资质;
此外,还需依照特定的顺序组织成员,形成由上下层级构成的体系,并且以发展更多参与者等作为评定薪酬或者返利的关键指标,通过诱导和逼迫手段促使已有参与者进一步招揽他人参与其中,从而达到获取财物、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的效果,这类明里暗里误导大众参与的行为,便被视为传销活动。
一旦被证实有上述违法行为存在,其量刑的具体范围及标准会因情节轻重有所差异:
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同时需支付相应的罚金;
2、若情节较为严重,则面临最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