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评价和刑事定罪方面,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存在明显区别。
具体而言,两类犯罪的主观因素及客观实际各有所异:
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秉承故意之精神状态,明确知晓自己身处于道路之上且以酒后驾车形式行驶机动车辆,同时对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相互追赶竞赛的活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事实抱以意愿或放任其发生,此即为违法的意图所在。
相比之下,交通肇事罪有别于前者,其主要基于过失犯意展开。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的罪证表现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互相追赶竞赛的行为,这类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恶劣程度,就构成了本罪名下的犯罪。
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罪责则主要体现在在各类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进而引发了重大事故,导致人员重伤甚至更严重后果,抑或是给公共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