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主张维护其法定债权权益时,绝对有责任肩负起偿还由于债权人采取合法形式主张其代位权之必要开销这一义务。
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若债务人未尽到充分积极执行其债权或与此项债权息息相关的附属权利之相关职责,从而影响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已到期的所有债权之实现的话,那么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之以自身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对特定相对人的相关权利。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需由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财务压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