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着彼此协助和扶持的责任和义务。
通常情况下,受过良好教育并具有经济实力的兄弟姐妹是由其健在的父母抚养长大,从而彼此之间并无直接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随着情况的演变,在一些特殊状况以及特定的环境背景之下,侄子或外甥女可能需要承担起对其已经去世的父母所留下的弟弟妹妹进行扶助的责任,或者对丧失了独立生存能力并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哥哥姐姐提供必要的援助。
同样地,由长者资助支撑成长起来的有能力承担经济压力的弟弟妹妹,也有责任去照顾那些已经失去劳动力但依然需要维持基本生活的哥哥姐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