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实际适用范围局限于对侵权行为人侵害受害者人身权利并且产生了严重危害性结果的情况,以及采用不合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底线的方式侵犯他人人格权益并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状况。
具体来说,当侵害行为涉及到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等方面时,如果已经导致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被侵权方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