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当消费者因其购买的食品未能满足食品安全标准而遭受损害时,有权向相应的商品销售商或生产厂家提出索赔要求,并且被诉求方无论在此事件中负有无过错,均应该立即承担起赔偿责任,不得有任何推脱之词。
然而,在承担完赔偿义务之后,对于那些确实存在过错的责任方,仍享有向其追讨的权利。
另据法律第148条第二款项内容,不仅允许消费者在起诉生产商或经销商求偿之时,同时请求惩罚性赔偿,具体金额相当于实际购物价款的十倍,或者受损金额的三倍,若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总额不足一千元人民币,则按一千元人民币计算。
此外,该项法律同样明确指出,如果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的瑕疵并未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干扰消费者理解信息,便无须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