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完
婚姻登记之后,以下所列举的各类财产均被视为
共同财产所涵盖:
(1)个人薪资待遇以及各种形式的奖金和酬金;
(2)由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收益;
(3)通过
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律
法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款中所明确规定的第三种类型财产不在其列;
(4)其他各方应当被共同拥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