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明确说明,若主合同因无效性因素导致担保合同同样失效时,针对此类情况担保方若存在过失应相应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我们要强调担保合同实际上是主合同作为基石的附属合同,当主合同由于非法性等原因判断为无效时,其所附带的担保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
依据该法令,若担保合同因其主合同的无效性因素而丧失效力,那么担保人在此类事件中大多情况下并不具有过失责任,因此无法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是担保人本身存在过失行为,例如违反合同约定、隐瞒事实等,则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要求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