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分案申请的必要条件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主题为专利的単位,必须依法提出分案申请并办理分案手续方可进行;
其次,若同一件专利申请中囊括两项及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多个技术领域,则该申请人可在符合H期届满之前,理性地提出分案申请;
再者,分案后的新申请应保持与原始申请相同或类似的类别特征;
最后,满足前述要求的前提下,申请人还需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机构和标准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