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总结起来可分为以下五大要点:首先,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投掷已经点燃的烟花爆竹;
其次,禁止在任何建筑物内部、屋顶或者阳台进行燃放或向外部抛洒烟花爆竹;
再次,任何因燃放烟花爆竹阻碍到行人车辆正常行走及通行的行为亦被明令禁止;
此外,禁止采取其他可能危及其国家、集体以及公众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来燃放烟花爆竹;
最后,烟花爆竹的储存数量也有严格限制,任何一个储存场所均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是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于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在进行烟花爆竹燃放时,必须由他们的监护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看顾。
对于获得临时销售许可以准的烟花爆竹摊位,当许可期限届满之后,其经营者同样负有责任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同时应当妥善处理所有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绝对不允许继续擅自存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