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决定进行清算注销过程之际,负责处理公司相关事宜的人员应与债权人以及股东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方可将本司所背负之债务人权益及责任转让予股东接手承担。
然而倘若该项转让行为并不符合法定债权转让之相关要求和条件,即无法得以实施。
事实上,这类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来判断是否可行:
(1)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基于其本身的特殊性而不能够予以转让;
(2)依据协议双方事前的约定,明确规定了某一类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某些类型的债权也被禁止转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非金钱债权不能转让,此种限制仅在协议方之间生效,对外仍不可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
同样地,如果仅仅约定了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同样仅限于协议方内部生效,而不能对抗外界的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