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受到压迫而签署的欠款单据通常被视为无效,因为它代表了并非真正来自于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达行为。
然而,当涉及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必须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实施了受压迫的情境,如给予录音、录像等证据以支持其观点。
倘若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欠款单据乃受压制书写而成,那么法院将难以采纳当事人的申辩词。
因此,处于受压迫之下签下欠款单据的当事人应立即采取行动收集相关证据,如记录受压环境下的声音或图像。
只要搜集到充足的证据,法院便会裁定该欠款单据为无效,从而使得当事人无需承担不法的债务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