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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怎么解决

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怎么解决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7 10:10:02 已帮助13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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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怎么解决
在严格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件下进行合法妥当的提存操作。
具体来说,若债务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如期履行其应尽义务,然而债权人却无故予以拒收,使得债务人无法继续向前完成债务义务的情形下,该债务人有权适时地遵循法定程序把标的物品提存在公正机关或者其他保管人手中;
而对于那些暂时不适合以提存方式加以处理的标的物品,该债务人可选择将之交予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或委托专门的变现公司进行正当交易,待获得交易款项后再行将此部分所得收入存入特定账户作为先前债务的偿还。
无论该债务人选用何种途径来妥善处置提走的标的物或权益,皆与债权人及时接受和拥有相应标的物的效力相同,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到债务义务的有效履行和债权及时实现的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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