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凡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如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应条款的现象或者与其他已成功注册或在同类或相似类别的商品上初审通过的商标形成了近似度较高甚至完全相同的状况,都将由商标局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且全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公示公告工作。
为了确保驳回决定能够准确无误地传达至商标注册申请人手中,商标局会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之际发出《商标核驳通知书》并以快递方式送交到相关申请人处。《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