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作出之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位列于首位的为:
公民的合法配偶、直系血亲的子女以及己身尊长的父母。
其次,作为次要顺位继承人的为:
兄弟姊妹及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此外,该法律亦对于“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等概念进行了详尽界定;
其中所提及的“子女”,不仅包揽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范畴。
而“父母”不仅涵盖了生身父母、养育父母还有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则拓宽至包括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收养兄弟姊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在涉及再婚家庭房产财产的法定继承问题上,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继承人,即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父母、他们的再婚配偶,以及子女和与被继承人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