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身负诸多独特权力,详细列举如下:
首先,其拥有明确查证遗嘱是否具备法定真实性之权力;
其次,当遗嘱生效后,其拥有清理并清点遗产之职责;
再者,在遗产管理过程中,他需负责处理相关财务事宜;
接着,他还具有充当诉讼代理人角色之权限;
其次,其有权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涉及诸项信息;
最后,依据遗嘱计划将已清算之遗产顺利移交至指定受益方手上。
同时,执行人还应当承担清除妨碍执行遗嘱行为之责任,而在必要时可向继承人提出赔偿因执行遗嘱不得已遭受的意外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