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虽然通常父母被视为具有孩子的合法
抚养权,原因在于他们作为法定的
第一顺位监护者,然而,仍存在特殊情形,例如父母双亡或者丧失
抚养能力,使得他们无法履行照顾责任之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便负有相应的
抚养义务。
依据我国《
民法典》的明确法律条文,对于那些具备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来说,如果其子女已去世或失去了抚养能力,对于尚未成年的孙子孙女或外孙外孙女,他们仍然具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
此外,对于具备抚养能力的孙子孙女或外孙外孙女而言,如子女已过世或无抚养能力,对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是不可逃避的
赡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