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之间订立之合约中如设有
仲裁条款,并非意味着首先须通过仲裁来解决相关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若各方未能就案件适用
仲裁程序达成共识或有其他解决方案更适用于案件,那么就不必选择仲裁途径,而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取适合的处理办法。
然而,若各方协商决定使用
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仲裁作为前置步骤则显得尤为重要。
因一旦出现仲裁协议存在且一方提出了诉讼的诉求,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会接受其
递交的案子。
在此种情形下,只有在撤销先前的仲裁协议后,另一方可寻求司法援助。《
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