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
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均可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撤销处理,换言之,具有显失公平性质的
合同类型则归属到
可撤销合同的范畴之内。
若某方
当事人充分运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对方在相关事项上缺乏经验作支撑,从而导致双方的权益及负担明显违背公平正义以及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的情形下,便可被视为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据此所定义的显失公平因素
构成要件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一方是否真正发挥了其强势地位或对方是否确实因欠缺经验而受到影响(这是一个主观层面的考量因素);
其次,需要考察双方的权益和负担是否明显呈现出不均衡状态(这是一个客观层面的衡量标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