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中,关于结婚夫妇购买房产的时间并不会影响其最终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认定。
只要该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和/或专业服务费;
通过从事生产、经商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或者是来自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合法收入购置而来的,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该房产是由某一方凭借个人财产购置的,则应当视作是该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之间有过提前的约定或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