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口头遗嘱满足以下各项要求则具有充分法律效应:
第一点,
立遗嘱时需处于紧急状况之下。
倘若缔结
遗嘱时尚未发生危险情形及被立遗嘱者并未丧生,那么该口头遗嘱自当失效。
其次,在设立口头遗嘱之际至少需要两位合格
见证人在场,完成见证。
而见证人的筛选范围应遵循如下原则:
(1)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以及其他受影响无法进行有效见证之人士;
(2)
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受益者;
(3)与遗嘱继承人、遗赠受益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个人。
再次,遗嘱立嘱者须具有全程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一方面,被立遗嘱者需在订立遗嘱过程中表达真实意愿。
同时,遗嘱条款亦需合乎
法规,例如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又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留出必需的
继承部分,并且遗嘱不得涉及到他人的
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