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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应

口头遗嘱满足以下各项要求则具有充分法律效应:
第一点,立遗嘱时需处于紧急状况之下。
倘若缔结遗嘱时尚未发生危险情形及被立遗嘱者并未丧生,那么该口头遗嘱自当失效。
其次,在设立口头遗嘱之际至少需要两位合格见证人在场,完成见证。
而见证人的筛选范围应遵循如下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以及其他受影响无法进行有效见证之人士;
(2)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受益者;
(3)与遗嘱继承人、遗赠受益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个人。
再次,遗嘱立嘱者须具有全程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一方面,被立遗嘱者需在订立遗嘱过程中表达真实意愿。
同时,遗嘱条款亦需合乎法规,例如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出必需的继承部分,并且遗嘱不得涉及到他人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新修订: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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