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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去世后公婆争抢孩子该怎么做

邱* 广西-钦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3 01:40:56 402人阅读

老公去世后公婆争抢孩子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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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对孩子享有当然的监护权,公婆无权争抢孩子的监护权或阻碍母亲行使监护权。

(二)若公婆强行争抢孩子,可先与公婆协商沟通,向其说明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明确表示会妥善抚养孩子,争取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议。

(三)若协商不成,公婆仍强行控制孩子不让母亲接触或带走,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要求公婆归还孩子,恢复母亲对孩子的监护和抚养。

(四)若公婆的行为持续影响母亲行使监护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母亲的法定监护权,判令公婆停止侵权行为,将孩子交由母亲抚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6-01-03 07: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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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由父母担任,配偶去世后,孩子的母亲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其他亲属无权争夺该权利。

若亲属强行争夺孩子,可先协商沟通,说明自身法定监护地位,同时表明会妥善抚养孩子。

协商不成且对方拒不归还孩子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协助取回孩子。

若对方行为严重影响监护权行使,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

2026-01-03 06:3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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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作为孩子母亲,你是孩子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公婆无权争抢孩子。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老公去世后,母亲作为孩子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对孩子享有当然的监护权,公婆并非法定监护人,无权争抢孩子或阻碍母亲行使监护权。若公婆强行争抢孩子,可先与他们协商沟通,向其释明你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表明会妥善抚养孩子。协商不成且公婆仍不归还孩子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协助拿回孩子。若公婆的行为严重影响你行使监护权,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孩子交由你抚养。如果在处理过程中遇到法律疑问或需要具体指导,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有效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1-03 05:5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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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在配偶去世后是孩子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对孩子享有当然的监护权,公婆无权与母亲争抢孩子的监护权或直接占有孩子。

1.优先尝试协商沟通。主动与公婆交流,明确告知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地位和权利,同时说明自己会用心照顾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争取通过理性沟通解决分歧,让公婆理解并尊重自己的监护权。

2.协商不成时可报警求助。若公婆仍然强行占有孩子拒绝归还,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警方介入调解,要求公婆停止不当行为并归还孩子,借助公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如果公婆的行为严重阻碍自己行使监护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法定监护权,判令公婆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通过司法程序彻底解决争议。

2026-01-03 04:2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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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配偶一方去世后,在世的另一方作为孩子的父母,享有第一顺位法定监护权,其他亲属无权争抢孩子的监护权。

(2)若公婆试图争抢孩子,可优先与他们协商沟通,向其释明法定监护权的归属,说明自己会妥善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孩子的成长需求,争取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议。

(3)若协商不成,公婆强行带走孩子或阻碍行使监护权,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协助要求归还孩子,公安机关会依法介入处理此类涉及监护权的纠纷。

(4)若公婆的行为严重影响监护权行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身的监护权,并要求公婆停止侵权行为,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

提醒:
遇到公婆强行争抢孩子的情况,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报警凭证等,若纠纷无法自行解决,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具体帮助。

2026-01-03 03:35:46 回复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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