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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条件能认定共同生活

曹** 江西-吉安 同居咨询 2026.01.03 02:27:08 374人阅读

什么样的条件能认定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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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共同生活需要从主观意愿和客观事实两方面综合判断,关键在于双方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经济扶持、生活照料以及精神关联等情况。
2.具体认定要素如下:
-共同居住方面,要求双方在同一住所长期稳定居住,排除短期暂住或偶尔留宿的情况。
-经济上要相互融合,像共同负担日常开支、共享财产收益或承担共同债务等。
-生活中需相互照料,涵盖共同处理家务、照顾彼此饮食起居等日常事务。
-精神层面要有关联,例如以配偶名义对外交往、参与对方家庭活动、形成亲密的情感依赖等。
3.特别要明确,共同生活需具备持续性与稳定性,短暂同居或偶尔往来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标准。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应严格按照上述要素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生活。对于个人而言,若想证明共同生活,要从上述几个方面收集证据,如居住证明、共同开支的账单、参与对方家庭活动的记录等。

2026-01-03 07: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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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共同生活要结合主观想法和客观情况来判断,关键是双方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联系等情况。
2.共同居住方面,要求双方在同一处住所长期稳定居住,短期暂住或偶尔留宿不算。
3.经济上,双方需相互融合,比如一起承担日常开销、共享财产收益或者共同偿还债务。
4.生活中要相互照料,像一起做家务、照顾对方的饮食起居等日常事务。
5.精神层面要有关联,例如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参与对方家庭活动、形成亲密的情感依赖等。
6.共同生活必须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短暂同居或偶尔来往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

2026-01-03 06:1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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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共同生活需全面考量主观意愿和客观事实,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共同居住是重要表现,要求双方在同一住所长期稳定居住,这与短期暂住或偶尔留宿有本质区别。
(2)经济上相互融合也很关键,共同负担日常开支、共享财产收益或承担共同债务,体现了双方在经济层面的紧密联系。
(3)生活照料同样不可或缺,共同处理家务、照顾彼此饮食起居等日常事务,反映出生活中的相互扶持。
(4)精神层面的关联也不容忽视,以配偶名义对外交往、参与对方家庭活动、形成亲密情感依赖等,都是共同生活的体现。不过,共同生活必须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短暂同居或偶尔往来不符合法律规定。

提醒: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生活要严格依据持续性和稳定性标准,不同案情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05:0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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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证明存在共同生活,可收集能体现共同居住的证据,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证明等,证明在同一住所长期稳定居住。
(二)收集经济相互融合的证据,像共同支付账单的记录、共同账户的流水等,证明共同负担开支或共享财产收益。
(三)保留生活上相互照料的证据,例如家人朋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共同处理家务、照顾饮食起居等情况。
(四)收集能体现精神层面关联的证据,如社交活动照片、与对方家人往来记录等,证明以配偶名义对外交往、参与对方家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此条虽未直接定义共同生活,但从侧面反映出结婚后共同生活应是一种稳定、相互融合的状态,体现了共同居住、融入家庭等共同生活的要素。

2026-01-03 03:3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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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共同生活需综合主观意愿和客观事实,要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经济扶持、生活照料及精神关联,短暂同居或偶尔往来不算。
法律解析:
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生活,要从多方面考量。首先是共同居住,需在同一住所长期稳定居住,短期暂住或偶尔留宿不符合要求。经济上相互融合,共同负担开支、共享收益或承担债务。生活中相互照料,共同处理家务、照顾饮食起居。精神层面,以配偶名义交往、参与对方家庭活动、形成情感依赖。共同生活强调持续性和稳定性,短暂同居或偶尔往来达不到法律认定标准。若对共同生活的认定还有疑惑,或在相关法律事务中有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6-01-03 03:29:34 回复

解答如下,在离婚法里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相互履行夫妻义务,但会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这个不存在多少天就算,多少天就不算的。下面是一点资料,你可以看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有充分理由的除外,如离婚时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应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具体阐述如下: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不予支持。最高人民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款,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才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其确定的外延范围,显而易见,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应当予以驳回。如果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同确未共同生活的一般,也“予以支持”,则必然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除非男方依据上述规定第(三)款“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提出返还主张。二、是否返还供法垛盒艹谷讹贪番楷彩礼,与接受彩礼是索取还是赠与的事实认定及法律认识无关。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依据该条,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应区分接受财物是索取还是赠与。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对索取还是赠与,如不是索取是否就是赠与在理论上还存在分歧,最高人民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制定了针对性的条款,即第十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即:是索取也好,赠与也好,或者其他什么性质,或者错误地将索取认定为赠与,只要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对方当事人彩礼的,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事实上,区分索取还是赠与,“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看似公允,实际犯了表面化的错误,收取彩礼是建立、维持婚约的固有习俗,为周围群众认可,婚约当事人遵从,属约定俗成。就象订立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至于订立时是哪一方要约,哪一方承诺对合同成立后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再考察是谁首先提出婚约财产数额已无意义,不管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还是第三方提出均不是解除婚约时确定财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以“主动要’还是“主动给”来确定法律性质,有失偏颇。”①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除外。《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和《婚姻法》怀法解释(二)第10条,是审理彩礼返还案件的主要依据。由于后者是在认真审视10余年珍彩礼返还案件的审判实践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所内在的一些思想和陈述对前者的判断前提或处置方法进行了革新和变通。由于前者并未因些失效,所以在适用前者时,应将后者体现的新思维、新内容、新方法,全面或一层层考虑融入到判决依据中去。就如给蒸煮的菜肴一道道加调料,现分别将融进新内容后第19条渐进变化的情况细析如下:首先,收取男方彩礼,离婚时至多酌情返还。在法益上,“索取”侵害他人权益,而“赠与”出于他人自愿,故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真命题:“彩礼无论是索取还是赠与,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受领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至多酌情返还。”对无证据充分证明索取彩礼的,应认定为“索取”的主张不成立,可按赠与处理,即参照赠与处理。即:如是索取,酌情返还;如按赠与,不予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如”反其道而行之”,“可按索取处理”,则女方在离婚时也至多“可酌情返还”。其次,索取与否的争议被“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吸收。司法解释(二)第10条在推断方式上摒弃了“以索取与否等界限判决返还彩礼与否及返还多少”的方法。采纳这种处断办法,《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在上段至多酌情返还推论的基础上,就自然修正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再次,“结婚时间不长”排除“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形。第19条中的“结婚时间不长”包括“确未共同生活的”和“确已共同生活的”两种情形,对于离婚确已共同生活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其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所以,第10条将第19条的“结婚时间不长”限定为“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此,第19条又更新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不适用‘可酌情返还’的规定。”第四,“结婚时间不长”以“确未共同生活”取代。确未共同生活,依据一般社会心理,当然被认为包括“结婚时间不长”和“结婚时间较长”等情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收取的彩礼在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即使结婚时间较长,符合法定情节时也应返还。而返还请求,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至少满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由此,第19条进一步推进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最后,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异时对彩礼返还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人民不应酌情返还,而是“应予支持”,这也是基于给付彩礼的根本目的未达到,而对给付者返还请求权的加强救济。融合该变化,上述一步步吸纳新内容的第19条,就进一步定位到“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如此,当然确定性地推论出“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不适用‘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综上所述,离婚时,尽管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人民应当不予支持。纵使自由裁量,也当在第19条“可酌情返还”的基础上,再“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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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8 139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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