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支付的彩礼原则上无需退还返还。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全额或部分返还有关款项,这些情形包括:
(一)双方虽已签署婚姻登记意向书,但始终未能完成正式登记手续;
(二)登记手续完备且履行了合法程序,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针对女方的金钱支付行为导致男方经济陷入困境。
对于前述条款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需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在双方解除婚约关系的前提下方可执行这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