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阶段购置的房产,按照规定将被认定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的约定。
具体来说,第一点,如若房产完全由某一方用其个人资产进行购买,由于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且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已有明文规定,因此,此种情形下,所购买的房产应被视作购买方的私人所有物。
然而,实际生活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多样化,例如,婚姻双方可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所有的共同财产全数归属给其中一方,而在因房产引发争议之后,原先同意离婚的夫妻双方都承认他们最初办理离婚手续仅仅是为了规避购房政策,并且他们在离婚协议中所作出的财产分配安排并不是他们真实和自愿的意思表示。
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先约定将所有共同财产都交给其中一方,如果实际上这笔资金仍然是由两个人共同拥有的话,那么当其中一方单独购入房产时,它依然理应被视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其次,若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是双方共同出资,尽管该房产证只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但是在双方重新结婚之后,这类情况下,这套房产应当被看作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