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民法典》之明文规定,
担保事项所涉范围乃由担保方及债权方秉持协商原则共同订立,若担保范围涉及利息,则无论何等情况下,
担保人应务必于代为
清偿债务之后,再行向负有相应
债务的
债务人索取该部分利息。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保
证人在承担了
保证责任之后,除非
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否则有权在其已履行保证责任的范畴内,向负有债务的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享有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但必须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