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不上诉案件不应将其视为刑事惩罚。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认为该案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该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层面上被理解为并未触犯刑法规定,所以也就不涉及到刑事惩罚。
只有当法院依据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裁量,判定应予以刑事惩罚时,才会出现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主要由主刑以及附加刑两大类别构成。
其中,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形式。
而附加刑则包含: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大类。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籍人士,还可能附带驱逐出境作为惩罚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