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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怎么来承担呢

公司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怎么来承担呢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使公司资金得以周转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借款的行为就会导致公司债务的形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024-04-16 12:00:12 已帮助13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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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怎么来承担呢
关于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指示,设立人为实现设立法人的目的而开展的各类民事活动,只要在法人成功设立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均应由该法人自主承担。
然而,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时,若以自身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引发的衍生民事责任,任何第三方都有权利作为灵活选择,决定是向法人索求赔偿还是直接要求设立者负责承担。
因此,一旦某个公司顺利成立,那么在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哪怕是设立者本人为设立法人而背负的)债务,均须由该公司全权负责承担;
但若设立者在设立法人阶段确实采取了以自我名义开展民事行为的方式,由此产生的责任,则第三方可选择要求公司来负责解决,亦或选择向设立者提出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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