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即为婚前个人财产。
这其中,婚前财产又可以被具体划分为以下四大类别:
1.属于个人专属所有的财产,例如下述几类:
工资薪酬、奖金福利、通过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知识产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带来的财产、资本增值及其他任何合理合法的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确立的财产权益,例如一方婚前积累的债权债务等;
3.婚前财产衍生出的收益,包含有益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
4.一方婚前即以货币、股权等形态存在,但在婚后发生了形态转变的财产。
换言之,上述四个类别所包含的财产皆属于一方向对方提供婚前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它们的属性和所有权并不会受到影响,完全由个人进行支配和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