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建设单位虽被容许实施工程的分包业务,但是却不得直接指定分承包商的身份。
总承包方或者专业承包方可依法自行决定将其承揽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无需征得政府部门的许可批准;
然而在进行分包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规,通过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程序进行。
同时,国家法律还明确指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方有权将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发包给拥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