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坚决贯彻执行对行政诉讼的绝对专注与重视。
其次,我们坚定地支持并保障民事法庭依法、公正、严谨地审查和审理每一起有关行政事务的纠纷事件。
第三,组织全体成员以高度认真的态度,全力投入到辩论和证明过程中。
再者,尊崇法律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条款,履行作为被告应对原告援助请求提供有效回答和证据支持的职责。
此外,配合并协助民事法庭进行一系列细致入微的开庭审理事项。
同样,我们主动遵守并落实民事法庭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结果。
最后,为了能够切实保证我们的权利,还须明确规定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各个单位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我们将加大力度提高行政应诉的整体素质并加强其能力支撑体系的构建。
同时,我们坚决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管和控制,以此保障其工作质量和效率。《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