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传统道德观念下所签署的关于子女行使探视权的协议内容及其格式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针对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未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父亲或母亲均享有与其定期相见的权利,而另一方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与探望时间,则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
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当地法庭进行裁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