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宣布婚姻不生效力的详细程序如下所述: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如果有一方向法院提出宣告其婚姻不具备
法律效力的申请,则法院必须受理该诉求;
在法院收到此项申请之后,经过认真严谨地审查核实,若确定其确为婚姻不生效力的情况,那么法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宣告婚姻不生效力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此过程中,原告提出了
诉讼撤销的请求,那么法院应拒绝准许这一要求。
在法院接受
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之后,若最终明确其为婚姻无有效力的状况,法院应向相关
责任人员公开这个事实结论,并且依法定程序做出宣告婚姻无有效力的决定。
针对涉及到
财产分配及子女
抚养等问题的婚姻无有效力案件的审理,法院也需要分别制作关于婚姻效力认定以及其他
纠纷处置的裁决文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