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历程中的每一个时刻,通过法定的途径所实现的任何财富积累,如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而包含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的这些财富,也是夫妻只能共享的财物;
知识产权的收益,同样是夫妻共有的财富;
除此之外,以下这些公认为共同财产的范畴也不能忽视:因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所得的财产,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该财产仅由某一方所有;
对于一方个人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购买或租赁房屋、缴纳房屋补贴以及公积金的支出,这部分资金在实际上或预期上所实现的,也都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
当然,在夫妻关系中的长远保障,如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是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