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
基于乘人之危的因素所签订的合同被视为具有可撤销性的合同类型之一。
具体来讲,“乘人之危”所依据的是指行为主体意图通过利用他人的困境或者紧急需求,以此作为获得不当权益的手段,最终逼迫另一方违背其本人的真实意志签署相应的协议。
当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另一方身处困境、判断力受损等情况,导致在签订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明显存在着权衡失当和公平性缺失的现象,那么受到损失的一方将拥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