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彩礼返还的问题时,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若经查证属于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则应对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民间风俗支付的彩礼给予支持:一是虽然夫妻二人已经履行了婚姻登记程序,但实际未能共同生活;
二是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支付彩礼,以至于付款方因此陷入财务困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符合上述彩礼返还的条件,却并非意味着彩礼能得到全额返还。
司法裁判机构在裁定彩礼返还金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众多因素,包括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限的长短、是否有生育子女的情况出现、财产的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态、彩礼金额的多寡以及过错程度等等,然后根据这些因素慎重考量,合理地确定返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