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送达过程中出现的快件延迟、遗失、损害或内部物品缺失等情况,对于已进行保价的快件,应遵照公司与寄件人之间事先约定的保价规则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未进行保价的快件,则依照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规定来判定其赔偿责任。《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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