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下贩毒罪行而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来说,他们无法获得假释的机会。
这是因为假释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被判决长期或终身监禁的重型罪犯,具体而言,这其中并不包括因贩毒等严重犯罪行为被判死缓的罪犯。
然而,若这些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能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通过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深化内心对自身罪行的认识,并积极参与各种改造活动,最终展现出改过自新,期望回归正常生活的诚挚愿望,那么经过依法审查后,他们同样具有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即便如此,也需要在完成一定累计刑期之后,并根据监管规定,接受必要的教育和改造,同时在这段时间里坚决不再进行任何破坏社会稳定和谐的暴力违法活动,方能申请再次获得假释的资格。《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