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甲指分包之实质乃为甲方实际直接将工程外包,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却以甲方指定分包的形式进行运作。
根据相关
法规,甲指分包并不必然归属为非法分包范畴,仅在满足特定前提条件时,方可视为合法分包;
反之则为
违规行为:
首先,分包行为必须获得发包方的明确批准和许可;
其次,分包商应仅能进行一次分包,亦即分包商无权将其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再次外包出去;
此外,分包给的建设单位也需具备相当的资历与条件,确保其有能力顺利完成工程任务;
最后,涉及的分包内容须非主体工程部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