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义务于工厂生产过程中所导致物品损坏,倘若该行为被认定为蓄意为之或存有严重疏忽,那么应由员工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薪酬当中可以被适当扣除以担负赔偿之责。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次的扣除金额不允许超出其当月薪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扣除完毕后所余薪资仍然未能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水平,则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