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夫妇的离婚过程中,彩礼以及嫁妆通常不会成为进行财产清算的对象。
可见,彩礼和嫁妆能被视为女性个人在婚姻关系设立之初所积累的财产,因此应归于女方私人所有。
但是,却有例外情况需要我们加以注意,即:
当其中存在如下情况时,男方仍有权向女方索回彩礼的部分或全部,这些条件包括:
(1)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完备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
(2)即使双方已经完成了相关手续,然而未曾共同度过真实意义上的婚姻生活的情况;
(3)男方在婚前期内向女方支付彩礼,这一行为只埃生使男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