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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4-14 12:40:18 已帮助22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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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在此特别要说明一点,关于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部分,依然被视为其所属人的私人财产。
这里所谓的“自然增值”,主要是指由于通货膨胀或是市场行情变动导致的价值上升现象,这与夫妻双方在这段时间内是否对这些财产投入了物资、体力、精力、投资及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并无关联性。
例如,夫妻有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房产、古董、书画、珠宝首饰、黄金等物品,即使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因为市场价格上涨而导致的额外价值增值部分,都应当被归类为“自然增值”,即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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