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领域中,
电子合同的有效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自然人或
法人主体须具有与签署该等合同相匹配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其在订立电子合同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应属真实;
再次,该等合同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令以及社会公序良俗;
最后,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合同形式亦是合同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电子合同,乃是指在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所建立并调整的、有关财产性质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