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产权继承人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将失去其
继承权:
1、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为争夺遗产而进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
3、遗弃被继承人或实施严重程度的虐待行为;
4、
伪造或篡改
遗嘱,直至隐匿或销毁遗嘱,其
情节严重者;
5、通过
欺诈、威胁等手段强制或阻挠被继承人设立、调整或撤销遗嘱,其情节严重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