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以下情况,法院有权作出离婚裁决:
1、一方身患法定禁婚疾病或存在生理残缺等无法进行正常性行为及治疗恢复困难等特殊情况。
2、当事人在婚前缺乏充分了解,贸然步入婚姻殿堂,婚后未培养出深厚的夫妻情感从而难以继续共度余生的。
3、一方在恋爱阶段有意隐瞒自身精神状态不佳或者在婚后才得知对方患有精神病,在此前提下仍然决定与之成婚,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患上精神类疾病且久治不愈的情况。
4、任何一方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制造虚假信息,以获得《结婚证》的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5、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后,却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没有迹象显示将来能够和睦相处。
6、父母在子女婚姻中实施包办、买卖行为,导致婚后一方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但是双方并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情感的情况。
7、由于感情问题,双方分居已有三年以上(不含三年),经过努力尝试也未能解决问题;
或者在法院做出不予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再次分居已经超过一年,且均未积极履行相互之间的法律责任。
8、在婚姻中共犯错误的一方,未经矫正仍无改变,破坏家庭和谐稳定的情况,受害者提出离婚诉求,或是责任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但过错方坚决反对,经过教育或处分后,情况仍然得不到改善的情况。
9、其中一方已经缔结第二次婚姻,另一方对此表示不满并提出离婚要求。
10、过分追求享乐,有沉迷于赌博习惯,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多次纠正仍无法改正,致使夫妻关系日益紧张以致难以维持。
11、若一方已遭到依法长期判刑,或者其劣行严重损害了两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感情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