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药品以及医疗器械所带来的损害时,患者有权请求相关方进行赔偿。
他们既可寻求医疗机构的补偿,亦可向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上市许可持有者或者制造厂商提出索赔。
若患者选择向医疗机构追责,医疗机构在承担赔偿义务之后,仍享有向应承担责任的药品制造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及生产商行使追索权益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