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即为上诉程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原案判决结果不满时,有权在相关判决文书正式宣告并送至其手中后十五天内向更高一级的法院递交上诉申请;
同时对于裁决部分有异议的,也须在裁决文书送达后的第十天之内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对于此类上诉案件,法院须在接收到上诉状的次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终审判决的审核和发布流程。《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