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行债权让与之前,必须确保该债权具备法律效力,这对于整个债权让与过程至关重要。
只有在存在有效债权的情况下,才能够订立相应的债权让与合同。
此外,被转让的债权还需要满足可转让性的条件。
订约双方在商定时必须明确指出哪些类型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这种约定也会体现在后续的具体实践中。
总的来说,有三类特定的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第一类是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而无法转让的债权;
第二类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最后一类则是基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