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工艺瑕疵可以作为索取延迟
工资补偿的依据。
首先,若
承包方自身行为造成了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期限之内对人身安全及财产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承包方对此应承担起全面赔付的责任。
其次,如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中间阶段暂停建设或缓慢推进,发包方应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降低由此带来的损失,向承包方支付其所承受的停工、劳动力闲置、连续倒载货物、机械设备移动、原材料和构建件堆积等损失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是,发包方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并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那么他们须承担
过错责任,而若是承包方在此情况下同样存在过错行为,也应当承担与其相对应的过错责任:
(1)手中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2)为工程提供或指派采购的建筑材料、构建部件、设备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商承接其专业领域的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