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反相关
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对于
违约行为,可具体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继续履行”即实际履约,这意味着
债权人可以在
债务人不履行其
合同义务时,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迫使债务人切实履行其合同义务;
其次,“补救措施”是指在债务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之时,债权人除了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执法外,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提供补充履行措施;
最后,“
损害赔偿”的概念来源于
当事人一方违约,未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相悖于约定条件。
例如,一旦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若对方仍有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了。
在这类情况下,具体的
赔偿形式可能包括赔偿直接
经济损失、支付
违约金以及实施
定金处罚等多重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